张金安:
本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市监处[2020]102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6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滨滨、郑敬谋 联系电话:0595-83008366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