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0年4月2日 |
卢某某危及10千伏灵峰线安全案 |
行政处罚 |
《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二)、第五十四条 |
《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020年4月2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责令卢某某拆除脚手架 |
2 |
2020年4月2日 |
龚某某危及10千伏海岸线安全案 |
行政处罚 |
《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二)、第五十四条 |
《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020年4月3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责令龚某某自行截断脚手架较长的部件 |
3 |
2020年5月12日 |
许某某危及10千伏古堡Ⅲ回安全案 |
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5月14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责令许某某自行拆除影响10千伏线路安全的脚手架 |
4 |
2020年6月2日 |
石狮协众建材有限公司危害110千伏青宝线安全案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一)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20年6月5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责令石狮协众建材有限公司清除110千伏青宝线线路保护区内土堆 |
5 |
2020年8月13日 |
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110千伏电缆线路管道案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三)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20年8月18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责令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复110千伏电缆线路管道 |
6 |
2020年7月28日 |
福建惠崇建设有限公司损坏10千伏电缆线路案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
2020年8月28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处于当事人福建惠崇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7 |
2020年9月8日 |
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破坏10千伏电缆线路案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
2020年10月28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处于当事人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