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2020年9月1日 |
闽狮渔06512蔡良技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屏蔽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
2 |
2020年9月1日 |
闽狮渔06323蔡海川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屏蔽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
3 |
2020年9月1日 |
闽狮渔07773蔡振图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已执行完毕。 |
4 |
2020年9月1日 |
闽狮渔06228蔡加连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
5 |
2020年9月9日 |
闽狮渔06363蔡连来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已执行完毕。 |
6 |
2020年9月12日 |
闽狮渔07786蔡清伦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
7 |
2020年9月12日 |
闽狮渔06986蔡金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1月10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责令立即按照规定使用北斗示位仪;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
8 |
2020年11月10日 |
曹佩龙对生猪产品注水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项一般二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2月1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197.50元(按货值金额3.5倍罚款); 合计:罚款人民币6682.50元(陆仟陆佰捌拾贰元伍角整)。 已执行完毕。 |
9 |
2020年11月11日 |
尧友华对生猪产品注水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项一般二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2020年12月1日 |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197.50元(按货值金额3.5倍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682.50元(陆仟陆佰捌拾贰元伍角整)。 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