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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石狮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公示(第二十三批)
日期:2020-12-18 字号: 阅读人次:1

  序号

立案时间

  案由

  执法类别

执法法律依据

执法法律条件

执法决定日期

 办理程序

办理结果

  1

2020年9月1日

闽狮渔06512蔡良技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屏蔽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2

2020年9月1日

闽狮渔06323蔡海川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屏蔽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3

  2020年9月1日

闽狮渔07773蔡振图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已执行完毕。

  4

  2020年9月1日

闽狮渔06228蔡加连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5

  2020年9月9日

闽狮渔06363蔡连来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已执行完毕。

  6

2020年9月12日

闽狮渔07786蔡清伦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7

2020年9月12日

闽狮渔06986蔡金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责令立即按照规定使用北斗示位仪;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8

2020年11月10日

曹佩龙对生猪产品注水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项一般二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020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197.50元(按货值金额3.5倍罚款);

  合计:罚款人民币6682.50元(陆仟陆佰捌拾贰元伍角整)。

  已执行完毕。

  9

2020年11月11日

尧友华对生猪产品注水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项一般二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020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5.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197.50元(按货值金额3.5倍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682.50元(陆仟陆佰捌拾贰元伍角整)。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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