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鸿山周金仁电动车经营部:
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市监处〔2019〕701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4000元;2. 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你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送达;因多次投递找不到收件人且电话联系不上,邮件退回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春银、刘添曾 联系电话:88980040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