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地 址:石狮市长福路31号
电 话:0595-8871078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公路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市交通建设、公路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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