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生态环境)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朱绍行、李天津、刘光明)
发布时间:
2023-06-14 10:16: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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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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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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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
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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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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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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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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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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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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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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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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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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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2619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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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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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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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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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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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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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零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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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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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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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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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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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0219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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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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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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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前栋三至六层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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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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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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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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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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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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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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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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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2919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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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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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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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后栋二至六层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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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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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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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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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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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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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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