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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生态环境)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朱绍行、李天津、刘光明)
发布时间: 2023-06-14 10:16: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

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朱绍行

3625261979******10

闽泉环罚〔2023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2023331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零捌元

0.1908

2023.6.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李天津

3590021975******31

闽泉环罚〔2023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2023330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前栋三至六层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叁元

0.1773

2023.6.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刘光明

3624291974******94

闽泉环罚〔2023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2023330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2月中旬在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166号后栋二至六层开工建设印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元

0.1564

2023.6.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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