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由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到被宣告失踪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
二、需提交材料:
1、被宣告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申报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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