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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户口注销(港澳台)
发布时间: 2023-03-10 15:13: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由本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定居港澳凭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往台湾地区定居凭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2、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3、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4、居民非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已在港澳定居,申请注销户口的,应当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港澳台身份证件及末次入境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包括其获得港澳定居权过程的内容,并声明所述内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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