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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户口注销
发布时间: 2023-01-23 09:40: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由义务申报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在1个月内向死亡公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

  2、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3、申报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4、以下材料之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

  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义务申报人到注销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2、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4、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5、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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