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
二、需提交材料: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