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三)、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四)、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向本人在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身份证》;
4、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3、以下材料之一:
u 原《户口底册》复印件
u 《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
1、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3、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
4、《采血入库流程单》;
5、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7、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注意事项:
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
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三)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5、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四)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县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