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4、《户口注销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户口注销证明》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3、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4、军人转业、复员恢复户口,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仅因部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重新赋码而产生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编制的号码不一致的,按转业、复员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给予登记,原户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5、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6、军人离休、退休恢复户口登记,参照此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