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报户口登记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增加条款(四)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留学之后滞留在国外的按回国定居(回闽落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