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

    •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3-0000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2-03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03 09: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

      为鼓励、引导海内外乡贤、社会各界捐资助力我市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公益设施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拟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疗机构、文体场馆、养老机构、公园广场、道路、其他社会公共设施等。

      (二)对于既有公共设施的捐赠冠名,如有其他出资方且出资比例较高(20%以上)的,需征得相关出资方同意,无异议后方可冠名。

      (三)因撤并、拆迁或布局调整拟变更设施权属的未冠名设施,不得接受捐赠冠名。

      (四)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设施名称,应慎重更改冠名。

      二、捐赠方对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受赠方及其主管部门

      (一)学校:市教育局。

      (二)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三)文体场馆: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四)养老机构:市民政局。

      (五)公园广场:市城市管理局。

      (六)道路: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城市管理局。

      (七)其他公共设施:相关部门、镇(街道)。

      四、冠名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公益设施捐赠冠名要有利于良好的社会导向,既维护受赠方的正当权益,又兼顾捐赠方的合理要求。冠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

      (三)冠名的企业或个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无严重违纪违法失信行为,冠署的名称应无不良影响。捐赠方捐赠的资金应当是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权处置的资金。

      五、冠名标准

      (一)公益设施捐赠取得冠名权按如下标准执行:

      1.公益设施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捐赠方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的40%;

      2.公益设施造价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原则上捐赠方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的35%;

      3.公益设施造价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原则上捐赠方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的30%;

      4.公益设施造价2000万元(含)~1亿元的,原则上捐赠方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的20%;

      5.公益设施造价1亿元(含)以上的,原则上捐赠方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的15%。

      (二)既有设施造价按以下方法计算:10年内建成的设施造价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设施参照现行新建同类设施造价折算设施的现有价值,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设施造价。

      (三)冠名拟建、在建设施以及冠名既有设施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协议签订3个月内全部到账。

      六、捐赠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捐赠方应与受赠方、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二)捐赠冠名设施如属教育类项目,捐赠资金汇入市教育基金会账户;如属医疗、文化类等其他公益项目,捐赠资金汇入市慈善总会账户。

      (三)捐赠资金用于设施拟建、新建的,所捐资金应全额转拨受赠方或其主管部门用于设施建设。

      (四)通过既有设施冠名方式接受捐赠的,按协议约定和相关章程进行管理。

      1.汇入市慈善总会的,其捐赠金额的95%作为限定性捐赠转拨受赠方或其主管部门,具体用途由捐赠方与受赠方在协议中约定;捐赠金额的5%作为非限定性捐赠,由市慈善总会统筹,作为面向全市的慈善基金,用于《石狮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

      2.汇入市教育基金会的,其捐赠金额的90%作为限定性捐赠用于受赠方,资金可转拨受赠方或其主管部门,具体用途由捐赠方与受赠方在协议中约定;捐赠金额的10%作为非限定性捐赠,由市教育基金会统筹,作为面向全市的教育基金,用于《石狮市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

      七、冠名申请程序

      (一)捐赠方与受赠方达成捐赠冠名意向。

      (二)捐赠方与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三)受赠方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冠名申请。

      (四)主管部门审核捐赠冠名申请,听取相关镇(街道)、村(社区)意见。

      (五)市政府审批捐赠冠名申请。

      (六)捐赠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数汇入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七)对设施进行冠名设置。

      八、冠名(标志)设置

      (一)在符合相关规定下,捐赠方可在设施或内部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牌、匾等标识物或在设施适当位置铭文纪念,可用于标示冠名意义、记载捐赠事宜等。

      (二)标示制作方案需经受赠方主管部门审核。

      九、冠名时效

      (一)以捐赠设施自然存续周期作为冠名的时限,自冠名之日起生效。

      (二)如遇设施整体规划调整,被冠名设施、内部空间等需拆迁的,则冠名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如捐赠方出现违反社会公德、法律规定等严重恶劣案件事件,或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经研究决定停止或撤销其捐赠冠名。

      (四)其他特殊情况,受赠方与捐赠方双方协商确定。

      十、冠名捐赠监管

      (一)市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要根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受赠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管理,捐赠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活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要建立捐赠资金管理台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资金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受赠方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取得冠名权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十一、奖励措施

      (一)对捐赠方给予褒奖,并适时举行颁奖仪式。

      (二)充分发挥媒体媒介力量,加大捐赠方热心公益事业事迹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由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二)我市此前相关捐赠文件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新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1.石狮市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申请表

                  2.石狮市公益捐赠协议(慈善总会参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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