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

    •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0-00044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0〕40号
    • 发布日期:2020-09-01
    石狮市人民政府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09: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管理工作。 

      三、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 

      四、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市城市节水和农村节水工作。 

      发改、工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应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六、将水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将节约用水纳入公益宣传范围,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情、节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常态化教育。 

      各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应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七、鼓励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八、制定和落实节约用水财政奖补措施,对在节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十、对非居民实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用水所收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发展我市节水事业。 

      十一、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单位应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各用水单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和统计台账。 

      用水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十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从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节水设施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十五、工业用水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鼓励印染、制革企业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十六、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推广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工程项目, 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十七、供水单位应逐步更换老旧供水管网,实行供水管网漏损监测,建立管网漏损举报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雨水、空调水收集利用设施,普及空调循环冷却技术,在投入低于产出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再生水,建设节水型单位。 

      十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建设节约用水型居民社(小)区。 

      二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 

      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鼓励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已具备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鼓励配套建设海水或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十一、绿化浇灌、环境冲洗、内河补水、消防等应优先使用符合水质条件的再生水。 

      二十二、公共建筑应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安装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或正在使用的,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安装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 

      二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加大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安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研发、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机关和高校节水建设等。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节水机关建设、节水高校建设、企业单位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节水型器具推广等项目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约用水项目。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认证、审计、水平衡测试、技术改造、运行管理、产品认证等服务。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资金募集、技术改造和管理运营服务,并通过分享节水效益获得合理利润。 

      二十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企业、单位、小区进行用水核实,对用水户实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监督抽查机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联合巡查,规范用水器具市场。 

      二十七、我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促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水资源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三、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须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 

      六、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位、水质和水资源量等情况,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特别是可能导致群体性械斗的水事纠纷情况,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九、遇旱情、汛情等紧急情况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水量调度预案,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发现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管理活动。农村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遵循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生态环境、发改、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城市供水单位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出水水质状况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市政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等综合措施,将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及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供水设施,应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已建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运营维护。 

      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新建、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置条件参照《石狮市城镇(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狮政办〔2019〕27号)执行。 

      八、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 

      十、因水资源紧缺、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十一、市政、园林、环境卫生、消防救援等公共用水单位应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依法缴纳水费。 

      十二、施工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批准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 

      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损毁、掩埋、占压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闸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而造成延误抢修的,按照水量损失的3倍计算。 

      十四、对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一)已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 

      (二)尚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物业企业负责; 

      (三)未委托管理,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队伍清洗消毒; 

      (四)未委托管理,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二)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三)转供公共供水;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其设计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十六、用户不得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进行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一)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二)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1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6小时计算。 

      十七、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从高适用水价。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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