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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19 11:15

      本报告由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以及上级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编制公布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通知要求编制而成。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大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地址:石狮市八七路1307号市场监督管理大楼;邮编:362700;电话:0595-88886160;传真:0595-88886160;电子邮箱:sscjg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石狮市委、市政府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推动作用,不断规范公开程序,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内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促进市场监管公信力的稳步提高。 

      (一)主动公开情况。全年依托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条,其中机构设置1条、规划计划6条、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3条、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2条。通过石狮日报专栏、微信公众号、信息归集系统、办事窗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多种公开渠道,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情况。本年度共发布行政许可信息53496条、行政处罚信息498条、行政强制信息9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本年度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6件,去年结转2件,办结及时率100%。2022年我单位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专门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统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严格按要求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交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工作。二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发布”、“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存档”的原则,持续做好信息发布审核及保密审核工作。2022年制作、获取政府信息总数49条,其中主动公开信息12条,依申请信息公开信息4条,不予公开信息33条。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依托市政府网站、石狮日报专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平台,宣传市场监管工作动态,提升市场监管工作透明度,2022年通过报纸专栏发布信息288篇,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720篇;认真做好市场监管职能相关专项信息公开,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双随机抽查等事项,2022年公开行政处罚案件588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信息166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100%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保障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社会公众评议体系。通过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不定期对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下属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按期整改,2022年检查中未发现相关不规范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2022年,我局能紧紧围绕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严格对照标准,仍然存在不足,政务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 

       改进情况:加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公开工作管理;提升各单位责任意识,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公开,确保公开内容更加全面、透明、丰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我局本年度没有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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