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集体合同登记》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体合同登记》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3.设定依据:1.《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4.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1个工作日)→决定(窗口负责人)(含办结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一份);
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表》,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该三项内容以企业网上劳动用工备案记录为依据),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一式二份);
3、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5、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如有委托协商代表的应提供双方委托协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6、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7、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协议草案的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一式一份);
8、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对本行业、区域雇主组织的委托书或者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一式一份);
9、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在综合性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可只报送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协商会议记录和职代会决议(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表》签章。
13.注意事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23(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东港路
15.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