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

    • 索 引 号:QZ05120-1300-2020-0002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4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城市公园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20〕70号
    • 发布日期:2020-12-30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印发《石狮市城市公园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2-30 08:35

      为加强石狮市城市公园日常规范化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泉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带状公园、社区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对市区公园管理的考核和评比;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三、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对其组织管理的城市公园,逐年核定保洁、养护及维修经费,统一安排资金,并对保洁、养护及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公园完好。 

      第二章 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五、在公园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工程及公园景观配套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它性质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设施、建筑,不得改变公园绿地、设施、建筑的现状。不得以出租、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 

      八、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公园树木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园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维护公园秩序,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做好导游图牌、服务指示牌和安全警示牌的设置,确保公园的功能正常发挥。 

      公园管理单位还应做好园林植物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守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依法对古树名木等实行保护。 

      十、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包括游船项目、儿童乐园、游戏机等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有专门的场地规划,否则不得批准建设。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在公园内举办活动,应征得市城市管理局的同意。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公园环境和卫生。 

      十二、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十三、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公园范围内圈占空间、场所。 

      因公园建设或管理的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或游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配合。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禁止在公园内施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气球、风筝等轻质漂浮物及无人机等民用小型航空器。 

      十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二)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 

      (三)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变公园内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 

      (六)向公园随地吐痰、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七)挖山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八)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九)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盖、堵截水体或水面; 

      (十)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十一)饲养家禽、烈犬; 

      (十二)喧闹滋事,妨害公共安宁;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园; 

      (十四)在公园水体游泳、戏水或进行营利性养殖; 

      (十五)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六)不规范使用、无序停放共享单车; 

      (十七)未束牵引带遛行家养宠物;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市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公园景观或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给予查处。 

      第三章 附则 

      十七、各镇(街道)所管理的其他公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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