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要求,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车用柴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规定了车用柴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的控制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柴油。 在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车用柴油可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