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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21号建议的答复

2024-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4-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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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废活性炭回收再利用处置纳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范围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随着活性炭使用领域及使用量快速增长,废活性炭“回收”与“再生”需求随之高涨。加强废活性炭回收利用,对于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大力推动废活性炭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环境监管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活性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需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废活性炭来源广泛,含有的污染物种类复杂、环境风险大,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有利于防控环境风险、促进规范回收利用。

  二、持续完善废活性炭回收再利用标准规范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关于“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的规定,失效活性炭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也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我部持续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相关地方标准。例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3月公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从事废活性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企业的环境监管,强化对废活性炭相关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二是根据活性炭产业发展现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加快推进废活性炭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污染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废活性炭的综合利用。三是将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税收征管情况、政策实施目标等因素,适时开展“将废活性炭回收再利用处置纳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范围”的研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7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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