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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38号建议的答复

2024-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4-07-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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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后发地区’工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您的有关建议对促进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后发地区”立足产业基础能力和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我部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在支持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有力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实行排放总量指标与环境质量挂钩,支持省内统筹调配指标来源。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倍量替代,支持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解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大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推动形成有效减排能力。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改进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制定核算技术指南,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指导地方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为新上优质项目腾出空间。同时,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推动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地区推动特色优势产业集聚集群发展,鼓励跨区域产业协作,推动“后发地区”产业转型升级。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促进稳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全面落实环评服务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惠企纾困帮扶、环境政策支持、改革提质增效等5大行动30项具体举措。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有关重点项目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对于试点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免予提交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四是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排污权交易的初始确权、有偿使用、交易等环节进行规范,初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框架。目前,全国共28个省份在全域或省内重点区域开展试点,排污权交易总额累计超过300亿元。近年来,试点工作稳步开展,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污染减排,调动了各方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面临诸多新挑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部署,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积极推动“后发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优化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积极支持各地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支持“后发地区”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二是深挖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积极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后发地区”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形成更多有效减排能力,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三是推动“后发地区”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后发地区”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跨区域产业协作,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提升区域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四是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研究,强化法治保障,健全配套政策,规范交易行为,不断提高排污单位主动减排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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