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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752号(资源环境类05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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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高度重视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措施、机制安排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既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领域,也是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方面。
  一、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政府服务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及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对话交流、研讨培训、技术咨询等方式,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绿色发展。
  一是持续开展对话交流活动,为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金融等10个专题伙伴关系,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研究院。截至目前,已有来自43个国家的150余家机构成为联盟合作伙伴,包括26个共建国家环境主管部门。举办“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圆桌会、“一带一路”绿色创新大会等20余场主题活动,通过政策对话、联合研究、能力建设等活动,积极宣介中国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的经验和成效,推动绿色民心相通不断深化。
  二是针对对外投资企业需求和热点,持续开展研究、培训、研讨等能力建设活动。开展《“一带一路”项目绿色发展指南》系列研究项目,为对外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绿色管理和实践指引。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一带一路”环境政策法规标准蓝皮书》国别报告,为对外投资合作提供重点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标准等信息。多次举办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相关培训及专题研讨,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绿色发展能力建设。
  三是搭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风险防范平台,提升对外投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汇集60余个共建国家的基础环境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囊括30余个国际权威平台公开的200余项指标数据,同步开发“一张图”决策支持系统,探索完善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综合评价模型。借助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优势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优势,建设“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打造绿色技术供需对接平台,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环保技术综合咨询服务。与美国保尔森基金会合作开发推广“中国境外投资项目环境风险快速评估工具”,帮助中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评估、管理和降低境外投资项目环境风险。
  四是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保领域国际合作,打造绿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工商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盟”,带动包括工商业在内的社会各界为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做出贡献。鼓励中资企业在多双边场合宣传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治理实践,提高中资企业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下一步,各部门将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通过对话交流、培训研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二、关于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环境政策约束力
  近年来,各部门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陆续出台《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企业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不断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严格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
  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对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绿色发展、完善企业境外投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在鼓励境外项目参照生态环境高标准、完善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和相关方参与等方面,为企业境外投资建设提供了系统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指引。
  下一步,各部门将切实做好各项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履行环保责任的指导。同时,根据境外投资立法工作安排,积极推动境外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纳入法律法规制修订中。
  三、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商务部作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于2017年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要求境外项目通过该平台报送环境信息。制定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将企业境外环境保护作为检查重点,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保措施。
  此外,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通过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对策措施等方式,做好企业境外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推动“走出去”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境外投资环境可持续性。
  四、关于建设境外投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
  我国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资建设的方式多样、股权占比不一,生态环境管理属于东道国职责范围,且各国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一致,开展境外投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既存在环境信息难以收集对比等技术问题,也存在对企业境外投资开展环境管理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不宜也难以对企业境外投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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