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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7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7-0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7-0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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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林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权限、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联动机制
  中央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乡镇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中多次对加强乡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我部积极推进环保垂改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指导各地就建立健全乡镇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行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如,河北省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所有乡镇(街道)全部成立环保所,并做到人员到位、保障车辆到位、办公用房到位、办公设施和基本装备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乡镇“四所合一”,即整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设立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实现乡镇“四所合一”机构覆盖率100%。重庆、山东等省份也实现乡镇生态环境机构全覆盖。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解决了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通过上述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偏少、力量偏弱、没有执法权等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环保垂改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    
  二、关于建立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性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目前,我部配合财政部管理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共有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项。地方可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有关要求,将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从中择优选择项目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推动其优化和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工作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也将积极予以支持。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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