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红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江西天红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天红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天红科技〔2023〕16号)和《关于提交〈天红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Rev.B)的报告》(天红科技〔2024〕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红研究堆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天红镇,本次申请建设一座20MWt池式反应堆及其配套设施,包括一条辐照考验回路(堆外部分)、燃料和材料辐照后检验热室等。
《天红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Rev.B)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级别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场址环境特征、项目概况和工程组成的描述清楚,环境保护设施的考虑适当;施工建设的环境影响可接受、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符合相关标准中剂量控制的要求。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小施工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废液载带蒸发排放方案,确保满足本项目液转气排放限值。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