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一矿及选煤厂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一矿及选煤厂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长城发字〔2018〕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为上海庙矿区规划矿井之一。井田面积16.02平方公里,建设规模由60万吨/年升级改造至180万吨/年,服务年限52.6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矿井属瓦斯矿井。全井田西区、东区各设置3个开采水平,分别划分2个、7个采区。工程设置两个工作面,首采西一采区和东一采区。采用斜立井开拓方式,走向长壁一次采全高采煤法,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选煤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在现有西区工业场地内新建主斜井,利用现有工程副斜井和回风斜井,将现有工程主斜井改造为进风斜井,建设选煤厂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以及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改造原有跳汰洗选系统备用。新建东区工业场地,并新建副立井、回风立井等辅助工程。新建矸石充填站。
该项目建设符合发展改革委《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发改能源〔2011〕65号)、《内蒙古上海庙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发改能源〔2013〕350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1〕164号)、《关于〈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意见》(环办环评函〔2016〕2119号)要求,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一号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7〕197号)。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矿区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呈低缓丘陵地貌,植被类型以沙生草丛为主,土地利用现状以草地为主。土壤侵蚀以风力侵蚀为主。开采范围内分布有明长城遗址、公路和居民点。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面积分别约1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以轻度影响为主;地表最大下沉值均为12米,将对井田区域地形产生一定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采煤导水裂隙带导入石炭-二叠系石盒子组底部,煤炭开采将疏干石炭-二叠系基岩孔隙裂隙含水层。受地表沉陷裂缝影响,第四系松散岩类潜水含水层和新近系砂砾石承压含水层局部流场将发生变化,会向下部煤系含水层越流补给,水量、水位有一定程度下降。
(三)地表水及其他影响。井田地表水系不发育,无常年性河流。矿井水、生产生活废(污)水如果外排,将对地表水体产生一定影响。东、西区工业场地建设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四)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有工程煤炭开采形成采空区面积约49公顷,沉陷影响面积约69公顷,未封闭现有矸石充填站,未拆除东区工业场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2台6吨/小时燃煤锅炉。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按照“边开采、边恢复”要求,加强沉陷影响区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井田采区内13户43名散居牧民应于投产前全部搬迁。井田南部明长城遗址边界除西一采区留设300米保护煤柱,其余采区留设500米保护煤柱。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和补偿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观测采煤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根据观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性开采措施,确保新近系粘土隔水层不被破坏。实施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对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制定居民供水预案,采煤影响居民用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受影响居民供水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根据矿井水水量、水质,优化矿井水处理站规模和工艺。西区工业场地已建成一座矿井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过滤-除油等处理工艺,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用作井下降尘洒水、黄泥灌浆用水和选煤厂生产补充水等,部分经过超滤-反渗透-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用于锅炉补水和生活用水,其余经已建成管道送至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水处理厂经深度处理后用作煤炭深加工企业生产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
(四)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和筒仓,原煤破碎筛分系统设置喷雾抑尘装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达标。东区新建2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西区现有2台15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夏季燃煤锅炉不运行。锅炉烟气均采用布袋除尘器+旋流板塔脱硫+非选择性还原脱硝处理后,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运营期不设置排矸场,掘进矸石回填井下废弃巷道,洗选矸石经矸石充填系统全部充填井下。
(五)现有工程 “以新带老”措施。应对采煤形成的采空区和部分裂缝进行平整修复,沉陷影响较轻区域自然恢复,2019年7月底前完成地表裂缝充填和植被恢复。封闭矸石充填站,并设置洒水喷淋装置。2018年底前拆除东区工业场地2台小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华北督察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0月1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