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现将该基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部法规与标准司,逾期不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基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张艳、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3、6230
传真:(010)6655622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征求意见稿)
3.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2019年)(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河海大学环境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成都理工大学生态环境学院
(部内征求科财司、生态司、水司、监测司意见)
附件2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征求意见稿)
水体硬度 (以CaCO3计,mg/L) |
短期水质基准 [1] (μg/L) |
长期水质基准 [2] (μg/L) |
50 |
2.10 |
0.17 |
100 |
4.53 |
0.25 |
150 |
7.11 |
0.32 |
200 |
9.80 |
0.37 |
250 |
12.53 |
0.42 |
300 |
15.35 |
0.47 |
450 |
24.10 |
0.59 |
[1] 地表水环境中连续4个自然日的镉算术平均浓度(每个自然日至少监测1次),该浓度表示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急性有害效应的最大剂量。
[2] 地表水环境中连续21个自然日的镉算术平均浓度(每个自然日至少监测1次),该浓度表示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慢性有害效应的最大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