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固体〔2019〕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现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开展试点,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试点地区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鼓励试点单位依托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生产者责任组织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活动,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试点地区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已经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
1.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2.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建设
试点单位应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试点单位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3.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应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载明全部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转运点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1.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要求
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废铅蓄电池运输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提升废铅蓄电池跨区域转运效率
跨省(区、市)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简化跨省(区、市)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审批手续,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跨省(区、市)转移申请可进行一次性审批。跨省(区、市)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要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各省自建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各试点地区要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管理。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试点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使本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达到40%以上),向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集中转运点具备专用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试点单位数量由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试点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标准规范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2019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
其他拟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应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二)严格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