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环境违法案)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975XL
法定代表人:张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一案,经我部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2018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月3日《北京监测站现场检查情况》、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017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2019年8月1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9〕59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19〕133号)、2019年8月1日《听证会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