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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5 09:29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狮政规〔2022〕9号),市农业农村局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水果拉霸机,水果老虎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原有《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三、工作进展 

  经多次征求沿海五镇、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并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征集公众意见,形成《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翻建住宅的,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管理。翻建住宅的,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镇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的,由各镇按照“一村一议”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审批并组织实施。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宅基地面积”两个概念。重申“一户一宅”相关规定。明确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批,要求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切实承担起乡村规划建设、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职责。要求村级组织建立宅基地分配制度,加强源头审核把关。市政府建立宅基地及建房专题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

  (三)用地和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出屋面楼梯间不计入层数,建筑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25%。建筑高度按照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3米进行控制。房屋前后间距按不少于2.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按不低于1.5米控制。

  (四)申请对象资格条件。明确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不得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7种情形: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宅基地申请不得批准的情形: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和审批。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村级审议、公示、镇政府相关机构联合审查、审批备案五个环节。同时明确各个环节的程序、审查内容、要点、标准等。 

  (六)建设和管理。明确农村村民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镇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不按协议退出旧的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出旧的宅基地,并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和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董晓琛

  办公电话:0595—88712279

  联系电话:1377888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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