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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鼓励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
文章来源:石狮日报 日期:2020-02-10 01:34 字号: 阅读人次:1
  近日,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石狮市鼓励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对在指定时间内通过设备改造方式生产符合用途产品的企业,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

  措施指出,对2020年1月25日后(含当日,下同)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在2020年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企业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下同)的50%给予补助,每提前建成投产一天再予以1万元奖励;在2020年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按照上述3个时间节点,通过设备改造方式生产符合用途产品的企业,按每条生产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且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

  对2020年1月25日后自建30万级洁净车间,并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其中,在2020年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在2020年2月29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00万元。对按照上述3个时间节点,完成自建10万级及以上洁净车间的企业,洁净车间建设费用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50%、40%、30%,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50万元。

  对在2020年3月10日前形成产能的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根据2020年3月10日时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成本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对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消除后由市政府按规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防护服日均产量达到2000件以上(含2000件,下同)、3000件以上、50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口罩日均产量达到20万个以上、40万个以上、100万个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生产其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以及为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石企业,奖励10万元;免费为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洁净车间作为生产场所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措施指出,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技术、设备研发攻关,在设备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使用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限额50万元。需要提醒的是,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响应市政府号召,转产或扩产从事防护服、口罩、消毒水、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品生产的在石企业,以及为我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石企业,且须提前向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报备。(记者 周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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