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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空气 标准 修改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