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2号“关于尽快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我部赞成李桂杰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建议。城市再生水利用有利于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缓解缺水地区水环境承载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强化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推动发展与保护相协调。
加强城市再生水利用需要系统、详细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加强供给侧管理,特别是衔接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强化需求侧支撑,推动压减新鲜水取用量,扩大再生水回补地表水体规模,减缓水环境承载力超载程度。当前仅有个别法律法规的少数条款对城市再生水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城市再生水利用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全面、深入规范城市再生水利用活动。
为支持城市再生水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衔接,建议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水资源环境承载力决定人口、经济总量的原则。我部支持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改变传统的“以需定供”的水资源调配思路,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将再生水利用作为提升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的重要途径。二是推动政策统一与标准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明确工作机制。优先重点考虑缺水地区和水污染严重地区的特点,既应分质用水、以供定需,也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合理选择纳入标准管控范围的水质指标,合理减排。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充分应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成本较低的措施,进一步降低出水的氮磷含量,强化再生水水质保障。三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利用水价政策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可通过收费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用户优先使用再生水,同时可建立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再生水的广泛利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你委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确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相关法律与《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充分衔接,并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不断积累经验,适时提出建议。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洪宇宁
联系电话:(010)661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