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83、120、402、504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83号“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第120号“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第402号“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及第504号“关于尽快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并于1996年、2008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内容,对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进一步部署、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
为适应新形势下水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全国人大于2015年启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由我部牵头起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12月初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全面落实《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围绕水污染防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严格法律责任等六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代表们提出的保护优先、生态修复、统筹协调等建议在《草案》中均已充分考虑。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河长制、排污许可、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好《草案》修改完善工作,为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全国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基础。
2016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对强化长江流域法治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我部按照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各流域内相关省级涉水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的要求,编制《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下一步工作中,我部将充分借鉴吸纳代表提出的关于长江流域统一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设置等具体意见,认真组织试点,加快推进落实。
建议在有关流域立法中妥善衔接现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探索流域环境管理立法的合理模式。我部将继续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积极配合你委开展长江保护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司 朱飞
联系电话:(010)6655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