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2号“关于制定《自然地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多种类型自然保护地,一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按行政区划进行划分、管理,可能造成生态系统割裂,影响自然保护地综合保护效果。这些问题,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应该进行统一保护等要求有较大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我国多部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自然保护地工作,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对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做出了规定,但尚缺乏一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分类、系统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因此,我部非常赞同张瀛岑等31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订《自然保护地法》,实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监督管理的建议。
多年来,我部一直积极支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在自然保护区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责任、自然资源监测评价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向你委提交了相关论证材料。我部今年还启动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后评估工作,这将为自然保护地立法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即将上报国务院。科学划分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定位已成为当务之急,研究制订《自然保护地法》对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建议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我部将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 张立博
联系电话:(010)6655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