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49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49号“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我部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构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进一步明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目前,发展改革委牵头正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形成专家建议稿,正在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计划2017年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二是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进行系统全面部署。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12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就流域上下游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政策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财政奖励。在组织实施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
包景岭等代表在议案中分析的问题比较客观,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也很有借鉴意义。但从立法程序分析,国家尚未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区域性生态补偿法的条件。我部正在研究制定《京津冀(海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对包景岭等代表提出的明确京津冀生态补偿目标和原则、建立主管机构和协调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基金)、完善监督和绩效评估办法等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推动京津冀地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规财司 何军
联系电话:(010)6655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