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经我部研究,并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国统制〔2009〕113号),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即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9和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更新调查主要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调查对象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农业源方面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元发表调查。
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三、调查内容
针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其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具体参照常规环境统计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同时考虑到“十二五”将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11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
四、调查方法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调查时点
2010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2011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调查工作从上年11月至当年6月。
六、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到位。
七、质量保证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我部的统一规定,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负责;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各大区督查中心负责对省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后上报我部。
八、资料填报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部对此次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责任制,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和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当年4月30日之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将更新调查上年电子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我部。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普查 动态更新调查 通知
抄送:国家统计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司(厅、局)、各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