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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2017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园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获批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获得命名的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请各有关园区(附件1)分别按照年度评价报告体例(附件2)要求以及信息公开的规定,编写园区2017年度评价报告和信息公开表(附件3)。已通过2017年度复查评估的园区,应在年度评价报告中说明复查评估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价报告和信息公开表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并加盖园区管理机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卢琬莹 王泽林
电话:(010)66556218、66556221
电邮:chan.yechu@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