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浙江省杭州市等40个市、县、区“国家生态市、县、区”称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浙江省杭州市等40个市、县、区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区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杭州市等40个市、县、区“国家生态市、县、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践行者和引领者,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大气、水环境质量,在三到五年内率先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我部将加强对后续工作情况的跟踪评估,对环境质量下降、工作成效不明显、在区域内无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取消其称号。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县、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生态市、县、区名单
浙江省 杭州市,湖州市,杭州市萧山区,湖州市南浔区,宁波市江北区、北仑区,富阳市,嵊泗县,岱山县,缙云县,文成县
安徽省 泾县
福建省 厦门市,泉州市,福州市晋安区、鼓楼区,连江县,闽侯县,泉州市丰泽区、鲤城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漳州市龙文区,平和县,柘荣县,武夷山市,松溪县,光泽县
山东省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曲阜市
湖北省 京山县
四川省 彭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都江堰市,洪雅县
贵州省 湄潭县,赤水市